许某诉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
【案号】
(2010)闵民一(民)初字第1621号
【案件评析】
因保险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购买,故保险所得保险金及退保所得退保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应予分割。
【案件概述】
原、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,同年被告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某某两全保险。
2007许某曾至本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,在法院就该案核对夫妻财产过程中,双方均未提及上述保险。
2008年被告自保险公司领取了生存保险金4,932.99元,2008年被告因办理退保取得退保金90,491.86元。
2008年原、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,该案审理中,双方均同意财产另案处理。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。
关于被告领取的保险金去向,被告表示购买保单时向他人借款48,000元,退保后予以归还,剩余款项用于生活开销,包括每月1,500元的保姆费用,此外还用于支付离婚诉讼的律师费2万余元,至调解离婚时上述款项已不存在。
原告则表示购买保险时不存在向他人借款的事实,保姆费用系双方共同支出,而且其为离婚也聘请了律师,律师费用不应抵扣。
【法院判决】
原、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被告购买保单一份,该保单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
原、被告在法院调解离婚时,均同意财产另案处理,而此后双方之间的其他案件也未涉及保单利益的分割,故原告仍有权要求对被告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计95,424.85元主张进行分割。
被告称原告已放弃对上述款项进行分割,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信。
经审查被告关于款项去向的陈述,被告称购买保单时欠有债务48,000元,但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,本院不予采信。
关于保姆费一节,因原告自述其于2007年10月已离家与被告分居,故可认定保姆费由被告支付,结合被告的其余合理开支、被告自述的收入情况以及被告取款后至双方离婚的期间等情节,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的分割款35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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